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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静,女,汉族,1981年2月7日出生,淘宝网眼镜店主,住陕西省西安市东县门北区2号楼3单元801号。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场面眼镜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2号12-2(西屋国际B座二层商业S201)。
法定代表人张清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米华,女,汉族,1979年1月3日出生,北京市隆安律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
原告李静诉被告北京大场面眼镜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场面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静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华,被告大场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静诉称,其于2006年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以silence2072000的名义开设了一家网上眼镜店铺,并将自己拍摄的眼镜照片及创作的广告语于2006至2007年间上传至该店铺,供消费者选择购买眼镜产品。2007年8月,李静发现大场面公司未经其许可,在该公司经营管理的网站www.bjglasses.com(以下简称bjglasses网站)上使用了上述摄影作品222幅,广告语9句,侵犯了李静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大场面公司赔偿李静经济损失23 840元(包括摄影作品22 940元、广告语9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7 883元(包括公证费2210元、律师费25 000元、交通费673元),共计51 723元。
被告大场面公司辩称,1、李静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涉案摄影和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李静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上标注的“IMAGE PROPERTY OF SUNGLASSES8017”以及“IMAGE PROPERTY OF SUNGLASSES8017 & SILENCE2072000”字样,不能视为享有著作权的声明,也不能视为是对作品的署名。且标有“IMAGE PROPERTY OF SUNGLASSES8017”字样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sunglasses8017,而非李静。李静主张的9句广告语缺乏独创性,且大场面公司使用的广告语与李静的不同,不侵犯其文字作品著作权。
2、大场面公司未注册或使用过www.bjglasses.com域名,该公司的网站为www.dcmyj.com(以下简称大场面网站)而非bjglasses网站。大场面网站的ID 20235416及域名曾于2007年7月被黑客攻击,而域名www.bjglasses.com正是在处于这一期间的2007年7月17日申请注册的。bjglasses网站的内容系案外人匡进强制作并上传,与大场面公司无关。
3、大场面公司在2007年9月份接到李静的电话通知后立即将bjglasses网站中的涉案摄影和文字作品予以删除,在主观上不具有过错。
4、李静主张的赔偿数额于法无据,并无证据证明其损失和大场面公司的收益,且其主张的律师费过高。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李静与涉案作品 李静于2006年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以silence2072000为会员名开设了一家“店铺”,从事眼镜销售。该店铺相关网页中含有涉案的222幅摄影作品,拍摄对象均为“DIOR”、“雷朋”等品牌的各式眼镜。其中部分摄影作品上标有“IMAGE PROPERTY OF SUNGLASSES8017 & SILENCE2072000”字样,其余摄影作品上标有“IMAGE PROPERTY OF SUNGLASSES8017”字样。
李静主张上述摄影作品均系其使用数码相机拍摄而成,其丈夫对其拍摄有所辅导,但著作权均由其享有。关于原始数码照片,李静称由于数码相机存储卡空间有限,其未对原始数码照片予以保留,故无法向法庭提交。 大场面公司对silence2072000即为李静表示认可,但认为sunglasses8017另有其人,且美国和香港的ebay网站中也有店铺在使用李静所主张的摄影作品。李静则称大场面公司所说的上述店铺均由其设立,并以sunglasses8017的名义销售眼镜。
对此,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勘验,通过互联网登录美国ebay网站,输入sunglasses8017和密码后,可进入用户sunglasses8017的个人信息页面,其中registration name一栏显示为lijing。
此外,还可进入该网站sunglasses8017的店铺,并对其中的商品价格等内容进行修改。该店铺所使用的摄影作品及作品上标注的字样与李静在淘宝网上的店铺一致。香港ebay网站的勘验结果与美国ebay网站的情况相同。
另外,李静还称其在www3.babidou.com网站中注册有自己的电子相册,其在各网上店铺中所使用的摄影作品在该电子相册中均有备份。本院对此亦组织双方进行了勘验,登录www3.babidou.com网站,输入用户名sunglasses8017和密码后,可进入相应的相册空间,点击根目录下的2007qinquan,显示出的摄影作品中有199张与本案相关,内容及标注字样与李静在淘宝网上的店铺一致。 除摄影作品外,李静在淘宝网的店铺中还含有诸多介绍相应眼镜的广告语。
本案中,李静主张权利的广告语有:
1、“DIOR镂空镜腿镶嵌五芒星碎钻,效果很好的一款,适合亚洲人脸型。精致,优雅,自在不言中”;
2、“DIOR秋季刚刚推出的十分漂亮的一款,时尚的镂空镜腿侧面‘D’字LOGO镶满施华洛世奇水晶,延续DIOR奢华的风格……”;
3、“DIOR 07新款,三款中第2个颜色“玫瑰金色”最好看,十分称脸型”;
4、“十分漂亮的一款,有一点弧度,鼻子高的MM带好看:),高5.3厘米。我店原价1860!专卖价格在3000以上,有现货,可直接拍。大红色,给绝对时尚的MM!”;
5、“DIOR 的经典款式,让你在这个夏天轻轻松松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没有弧度,非常适合亚洲MM! 带框总高5.2厘米”;
6、“应MM们要求,多放点蛤蟆镜上来,看到这款红色雷朋不错,就定了一个,看哪位MM喜欢吧!镜片高5cm,黑色渐变镜片,简洁的设计,意大利制造,特别说明,白色和粉色,大红色雷朋边框是电镀之后采用喷漆工艺,因此在很小的螺丝的夹缝里和活动关节内侧没有白,粉,大红漆是很正常的,佩带时并不影响整体外观,并非瑕疵等其他问题。特别在意者请拍其他颜色”;
7、“雷朋众多款式中最最经典的一款,雷朋销售排行榜的NO.1!直接从美国制造商拿货,绝对正品!偏光镜片,适合驾驶,垂钓,等户外运动,全套配件证书”;
8、“DIOR的经典款式,让你在这个夏天轻轻松松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没有弧度,非常适合亚洲MM!带框总高5.2厘米。此款搭配黄色水晶,棕色透明镜框内带闪粉”;
9、“十分漂亮的一款,有一点弧度,鼻子高的MM带好看:),高5.3厘米。我店原价1860!专卖价格在3000以上,有现货,可直接拍。米黄色,在眼镜的颜色中并不多见,搭配米色的风衣或者包包,鞋子,十分出彩:)”。
二、关于大场面公司及其网站 大场面公司在其宣传资料、周年店庆材料、纸袋和纸杯上均标有该公司的标识(红色正方形加眼镜图案和英文NEW GLASSES,以下简称大场面标识)和“大场面”或“大场面眼镜”文字,以及网址www.dcmyj.com。除纸杯外,还标有该公司的总部电话010-51650677等电话号码。 2007年8月6日,大场面公司人员曾向中关村大街派出所报案,称该公司网站(域名www.dcmyj.com,数字ID:20235416)被他人破坏,无法运行。
三、关于bjglasses网站 登录bjglasses网站,首页左上角显示有大场面标识,标识右侧配以“大场面”字样,字体与大场面公司纸杯和宣传资料上的一致;首页底端标注“Copyright 2007 北京大场面眼镜连锁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咨询电话:010-82873459 传真:010-51650677”;点击首页中的“太阳镜”栏,出现的页面中显示有各式太阳镜的照片。
经本案双方当事人确认,该网站使用的眼镜照片中,有222幅与李静在淘宝网店铺中的摄影作品一致;广告语中,除“十分漂亮的一款,有一点弧度,鼻子搞得MM带好看:),高5.3厘米,专卖价格在3000以上大红色,给绝对时尚的MM!”和“DIOR的经典款式,让你在这个夏天轻轻松松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没有弧度,非常适合亚洲MM!超轻新型树脂材料!带框总高5.2厘米。专柜售价4000左右!”两句与李静主张权利的第4、5句不完全一致,其余均相同。双方当事人确认bjglasses网站已停止使用上述内容。
关于bjglasses网站使用涉案作品的情况,案外人匡进强曾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称其为淘宝网“会跳舞的小蘑菇2008”的店主;其于2007年6月开始构思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网上商城,并开始寻找一个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眼镜零售商进行合作;其朋友鲁力是大场面公司的网管;经鲁力介绍,其于2007年7月带着商业策划案找到大场面公司,该公司的董事长吴斌对其进行了接待;吴斌看过策划案后要求其拿出点实质的东西再谈;为达成合作,其决定将网站做出来展示给吴斌看;因做网站需要申请域名和空间,鲁力知道其想和大场面公司合作,便交给其大场面公司的数字ID和密码,让其自己去申请;www.bjglasses.com是其取的名字,域名和空间申请费都是其支付的;后其将自己在淘宝网店铺中的相关内容搬到了bjglasses网站,在该网站制作期间,“silence2072000”称其在淘宝网店铺使用的照片侵权,要求其将侵权照片下架,并要求将bjglasses网站的侵权内容也删除;但当其想将bjglasses网站的相应内容删除时,发现其已无法登录;其询问鲁力时,鲁力自称已经辞职;其制作bjglasses网站的目的只是为了向大场面公司展示,促进合作,网站中的物品无法进行网上购买和实际交易。
本案审理过程中,匡进强亦作为大场面公司的证人出庭,证实了其在《情况说明》中的陈述。 李静认可曾于2007年8月与淘宝网的“会跳舞的小蘑菇2008”联系,并要求其删除其网店和bjglasses网站中的侵权内容。
四、其他 李静因本案支出公证费2210元、律师费25 000元、交通费673元。 以上事实,有(2007)长证内经字第8083号公证书、(2007)长证内经字第8082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律师费发票、火车票、《情况说明》、聊天记录为证。本院的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作品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涉案照片系借助照相机在数码存储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属于摄影作品;而相关广告用语系为描述、推介特定眼镜而有针对性地创作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表达,属于文字作品。对于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关于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即为作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确认存有争议,但已查明的事实显示:
1、涉案摄影作品由淘宝网的用户silence2072000、美国和香港ebay网站的用户sunglasses8017在其开设的网上店铺中使用,作品上均标有“IMAGE PROPERTY OF SUNGLASSES8017 & SILENCE2072000”或“IMAGE PROPERTY OF SUNGLASSES8017”字样;
2、双方当事人对silence2072000即为李静不持异议;
3、美国和香港ebay网站用户sunglasses8017的网上店铺注册信息显示有“lijing”字样,李静掌握有该两个店铺的登录密码,并可对店铺进行管理、实施操作;
4、李静亦掌握有www3.babidou.com网站用户sunglasses8017的登录密码,该用户的相册空间中存储有绝大部分涉案摄影作品;
5、李静曾以权利人身份就上述摄影作品向淘宝网用户“会跳舞的小蘑菇2008”主张过权利。以上相互关联的事实表明,淘宝网及美国和香港ebay网站中的用户silence2072000和sunglasses8017均由李静注册,相关店铺和相册空间均由李静实际控制,涉案摄影作品均由李静进行存储或使用,由此可见,涉案摄影作品上标注的silence2072000和sunglasses8017均指李静本人。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时,即可以署其真名,也可以署笔名、化名等。
涉案摄影作品上虽未署名“李静”,但注明李静在相关网站中的用户名silence2072000和sunglasses8017亦足以建立起上述作品与李静之间的联系,应视为是李静的署名。况且,李静此前已经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向他人主张过权利,而本案中并无相反证据证明另有著作权人。因此,本院认定李静为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又因涉案广告语同样使用于李静所控制的网上店铺之中,且大场面公司对其权属未持异议,故本院认定李静亦为涉案文字作品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三、关于侵权行为及责任主体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他人作品,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本案中,bjglasses网站上使用的222幅照片和7句广告语与李静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完全一致,其余两句广告语虽与李静主张的广告语不完全一致,但仅个别辞句不同,并无实质差别,仍属对李静作品的使用。鉴于这种使用未经李静的许可,故应属侵权行为。 对于该侵权行为,大场面公司称与其无关。但该公司证人的陈述和bjglasses网站的内容显示:匡进强曾就合作建立一个销售眼镜的网上商城与大场面公司专门进行协商;大场面公司提出要匡进强“拿出点实质的东西”;匡进强随后申请bjglasses网站域名和空间所用的数字ID和密码均系大场面公司的网络管理员提供;bjglasses网站上突出显示有大场面公司的图形、文字标识,注明该公司对此网站享有著作权,并标注了该公司的联系方式。由此可见,bjglasses网站的创建目的、域名和空间的申请以及网站内容,均与大场面公司有着紧密联系。公众在浏览该网站时,也只可能认为是大场面公司的网站。况且,大场面公司在答辩中明确表示该公司在接到李静的通知后立即将bjglasses网站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这也说明该公司对该网站能够进行实际控制。因此,对于该网站涉及的侵权行为,大场面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至于大场面公司的网站是否被所谓黑客攻击,不影响其对bjglasses网站责任的承担。
四、关于民事责任
对于侵权使用涉案摄影和文字作品给李静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场面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因李静经济损失和大场面公司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均难以确定,本院将根据作品的使用数量、使用期间、影响范围等情况,结合大场面公司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并参照相关稿酬标准,酌情予以确定。 李静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交通费均属合理开支,应由大场面公司负担。但其所主张的律师费明显过高,本院将酌情确定合理的数额,由大场面公司予以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十)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大场面眼镜连锁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静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一万八千元;
二、驳回原告李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大场面眼镜连锁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九十三元,由原告李静负担二百九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大场面眼镜连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宏丞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 刘良喜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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