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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劳动监察部门获悉,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省有关指示精神,我市已全面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其中,对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法给予重罚。
受监督力量和范围的影响,当前,农村地区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非法用工现象呈明显上升态势,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市政府对规范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提出了明确要求:发布招工信息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严禁招用童工。招用劳动者时,要出示营业执照,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农村地区用人单位要依法制订有关劳动合同管理、报酬福利、工作时间、休假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实施。
农村地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同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从事高危险生产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在工资支付方面,农村地区用人单位要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有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工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职工工资。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要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市政府提出,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侮辱、体罚、殴打、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以及劳动条件恶劣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公安、劳动保障、安监等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还明确要求,农村地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延长职工劳动时间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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