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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眼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眼镜商会。
英文译名是:GUANGDONG PROVINCE Optical Association, P.R.China
缩写为:GPO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商会是由广东省从事眼镜及眼镜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主,容纳经营、医疗、科研、教学等企业和有关的光学眼镜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组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政府部门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 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广园西路83号宇航大厦3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对我省眼镜行业进行协调管理;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在政府部门的宏观指导下,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协调同行各种价格争议和纠纷,维护公平竞争;
(五)组织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产品展览会,帮助企业拓宽销售渠道;
(六)加强与国内国外同行业间的联系,组织会员出外学习考察、组织 会员参加国内国际眼镜展览和其他有关的活动;
(七)编辑行业刊物,建立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咨询服务;
(八)指导、帮助企业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
(九)提高人员素质,组织编写行业培训教材,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组织职业、技术、国际、国内营销、人才培训;
(十)积极发展本会会员,积极主动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要求,协调 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和其它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其它事项,开展 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从事眼镜行业的经济组织。
从事眼镜及眼镜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有关的科研、教学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 商会批准,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社团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 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 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有关人士担任荣誉职务;
(十一)听取和审查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 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 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 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 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 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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